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及物价上涨的实际,按照当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和物价水平测算,城乡低保对象的月人均保障标准分别要达到160元和100元。
据了解,2007年,海南有城市低保对象16.5万人,各市县保障标准从每月100元至220元不等,全省平均保障标准139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月60元至93元不等。近日,省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按照当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和物价水平测算,城乡低保对象的月人均保障标准分别要达到160元和100元。此前各地低保标准低于上述水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提高标准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使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在补助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
据悉,此次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海南近年来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保障标准的提高使三十二万多城乡低保对象从中受益,海南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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